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保險法專題討論三
Seminar on Insurance Law (Ⅲ) 
開課學期
103-1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授課教師
 
課號
LAW5516 
課程識別碼
A21 U347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一7,8(14:20~16:20) 
上課地點
 
備註
教室為法研6。與研究所合開。
限學士班三年級以上
總人數上限:2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31LAW5516_03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就保險契約而言,其適用上不僅在於保險法各條文中,亦常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諸如詐欺行為與契約條款效力等問題)。不僅應學習保險法之適用與相關爭議外,更應由民法之基礎上分析其間差異。再者,由於保險契約爭點多常生於保險承保範圍與危險對價之估計(即費率)。因此除應熟悉保險契約於保險法之適用外,更應進一步瞭解保險制度之原理與相關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就本課程以言,除務使修習學生對於保險法體系深入瞭解外,亦論述實務判解與主要爭議問題,輔以相關實例練習,期使其理論與實務得以相配合。
本課程主要由保險契約之基本法理開始,探討保險契約法相關之原理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最大善意契約、誠實信用原則、利得禁止原則以及損失填補原則等。再就保險契約之分類,論述我國保險法目前之分類,與學理上以給付基礎而分之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又可稱定額給付保險)等之分類。就給付基礎為分類基本體系,論述損害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於我國保險法之適用上,所生之問題與爭議。
次而以保險契約為主要內容,以契約之成立生效為教學體系,由契約當事人與契約關係人論起,再就其保險契約之內容以及相關之契約效力變動,如解除權之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分別討論。再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分類,先論述損害保險中,其契約內容與契約性質,包含保險代位、複保險、超額保險與損害防阻義務等重要基本概念。並於各論中,除就主要險種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中講解外,並涉及最為爭議部分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內容。繼而以定額給付保險為範圍,先就人壽保險契約內,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如告知義務、受益人之指定變更,契約效力中之復效與停效等問題。最後以中間性險種─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為教授內容,以其契約性質與特性,講述述其於契約內容,保險代位、道德危險之對策等問題。
Case Study on Insurance Code(保險法專題)
This course is set to illustrate and discuss five main issues of insurance law through case studying:
A. General theory of insurance and insurance law
B. General theory of insurance contract
C. General theory of loss-indemnification insurance
D. Types of loss-indemnification insurance
E. Life insurance


 

課程目標
就保險契約而言,其適用上不僅在於保險法各條文中,亦常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諸如詐欺行為與契約條款效力等問題)。不僅應學習保險法之適用與相關爭議外,更應由民法之基礎上分析其間差異。再者,由於保險契約爭點多常生於保險承保範圍與危險對價之估計(即費率)。因此除應熟悉保險契約於保險法之適用外,更應進一步瞭解保險制度之原理與相關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就本課程以言,除務使修習學生對於保險法體系深入瞭解外,亦論述實務判解與主要爭議問題,輔以相關實例練習,期使其理論與實務得以相配合。
本課程主要由保險契約之基本法理開始,探討保險契約法相關之原理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最大善意契約、誠實信用原則、利得禁止原則以及損失填補原則等。再就保險契約之分類,論述我國保險法目前之分類,與學理上以給付基礎而分之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又可稱定額給付保險)等之分類。就給付基礎為分類基本體系,論述損害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於我國保險法之適用上,所生之問題與爭議。
次而以保險契約為主要內容,以契約之成立生效為教學體系,由契約當事人與契約關係人論起,再就其保險契約之內容以及相關之契約效力變動,如解除權之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分別討論。再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分類,先論述損害保險中,其契約內容與契約性質,包含保險代位、複保險、超額保險與損害防阻義務等重要基本概念。並於各論中,除就主要險種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中講解外,並涉及最為爭議部分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內容。繼而以定額給付保險為範圍,先就人壽保險契約內,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如告知義務、受益人之指定變更,契約效力中之復效與停效等問題。最後以中間性險種─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為教授內容,以其契約性質與特性,講述述其於契約內容,保險代位、道德危險之對策等問題。

保險法專題(SEMINAR ON INSURANCE LAW)
This course first start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insurance contract, discussing several involving principles such as principle of equitable, contract of utmost good faith,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principle of loss indemnification. Following the basic theory, this course will also focus on the terms, validation, and dismiss of insurance contract. Other important topics such as the classification by loss-indemnification insurance, instanced by liability insurance, or life insurance, and the issues on duty of disclosure, will also be concerned in this course.

 
課程要求
就保險契約而言,其適用上不僅在於保險法各條文中,亦常涉及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諸如詐欺行為與契約條款效力等問題)。不僅應學習保險法之適用與相關爭議外,更應由民法之基礎上分析其間差異。再者,由於保險契約爭點多常生於保險承保範圍與危險對價之估計(即費率)。因此除應熟悉保險契約於保險法之適用外,更應進一步瞭解保險制度之原理與相關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就本課程以言,除務使修習學生對於保險法體系深入瞭解外,亦論述實務判解與主要爭議問題,輔以相關實例練習,期使其理論與實務得以相配合。
本課程主要由保險契約之基本法理開始,探討保險契約法相關之原理原則,如對價平衡原則、最大善意契約、誠實信用原則、利得禁止原則以及損失填補原則等。再就保險契約之分類,論述我國保險法目前之分類,與學理上以給付基礎而分之損害保險(又稱損失填補保險)與定額保險(又可稱定額給付保險)等之分類。就給付基礎為分類基本體系,論述損害保險與定額給付保險於我國保險法之適用上,所生之問題與爭議。
次而以保險契約為主要內容,以契約之成立生效為教學體系,由契約當事人與契約關係人論起,再就其保險契約之內容以及相關之契約效力變動,如解除權之行使、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等分別討論。再以損害保險與定額保險為分類,先論述損害保險中,其契約內容與契約性質,包含保險代位、複保險、超額保險與損害防阻義務等重要基本概念。並於各論中,除就主要險種火災保險、責任保險,再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中講解外,並涉及最為爭議部分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為內容。繼而以定額給付保險為範圍,先就人壽保險契約內,各主要權利義務關係,如告知義務、受益人之指定變更,契約效力中之復效與停效等問題。最後以中間性險種─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為教授內容,以其契約性質與特性,講述述其於契約內容,保險代位、道德危險之對策等問題。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劉宗榮,保險法
林群弼,保險法論
林勳發,保險契約效力論
林勳發,商事法精論
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
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1-3)
江朝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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